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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担责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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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4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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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借银行账户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成为关键。周爱荣律师代理被告王X,面对原告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诉求,通过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出借账户行为本身不产生民事责任等方式,成功让法院驳回原告对王X的诉请,仅判决实际借款人杨X承担还款责任。其证据思路聚焦于合同相对性和行为性质界定。
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担责引争议

18万元借款到期未还,出借人将实际借款人和账户提供人一同告上法庭,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由此展开。接手此案的周爱荣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擅长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等领域。

案件中,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向位某借款15万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银行卡。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借款3万元,借款合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起诉要求杨X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认可借款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称自己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是借款转账记录,但缺乏能证明王X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关键证据。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出借账户行为性质进行证据梳理。律师指出,原告与杨X存在明确借贷合意,王X仅按杨X要求提供账户,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和作出还款承诺。同时,现行法律未规定单纯出借银行账户就直接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王X未从中获益,也未作出借款意思表示。并且,王X对借款具体情况不知情,未使用借款,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意思。

庭审中,原告主张“出借账户即应担责”,周爱荣律师则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回应,强调王X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也全部由杨X负担。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通常会聚焦合同相对性原则,清晰界定行为性质,从这两个方向入手,为当事人有效剥离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避免被无辜卷入他人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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