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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中“合法来源”抗辩与外观专利“关键差异”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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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73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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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至关重要。王丹律师在代理开发商商标侵权案时,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客户免除24万元赔偿及拆除责任;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里,精准抓住产品关键部位设计差异,成功抗辩不侵权,避免客户巨额损失。其证据处理注重关键细节与多维度抗辩。
商标侵权案中“合法来源”抗辩与外观专利“关键差异”胜诉

二审法院虽认定开发商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最终却让其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这一反转背后离不开王丹律师的努力。王丹律师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百余件,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

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百公司起诉被上诉人XX公司,称其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要求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抗辩:XX公司是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行为,但认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睿公司起诉被告XX厂等,称其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赔偿82万元。王丹律师代表XX厂答辩,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有明显区别,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部位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二审中,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不侵权、现有设计、合法来源三项抗辩。二审法院采纳其观点,维持原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王丹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时,善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证据差异,如商标案中的合法来源证据,外观专利案中产品关键部位设计差异;同时采用多维度抗辩策略,构建严密防御体系,提高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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