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是一位个体经营者,20XX年,她与他人合伙经营了一家火锅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起初,火锅店的生意还算不错,顾客也不少。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火锅的香味,赵女士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过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然后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先生按照赵女士的安排,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
20XX年XX月,他们的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赵女士和熊先生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赵女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对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她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了法律,归案后还积极悔罪、主动缴纳了罚金,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是共同犯罪,赵女士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先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赵女士和熊先生感到十分绝望,他们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害怕会面临严厉的刑罚。
在四处寻求帮助的过程中,赵女士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许青山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许青山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赵女士指出,虽然她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她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通过合理的辩护有可能争取到缓刑。赵女士听后,觉得许青山律师分析得很有道理,当场决定委托他代理此案。
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青山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许青山律师充分阐述了赵女士和熊先生的从轻处罚情节,强调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积极悔罪等。他的专业辩护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赵女士和熊先生的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赵女士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先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许青山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同时,一旦涉及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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