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是四川省某县城一名普通的青年,平时为人老实,生活简单有序。20XX年X月XX日凌晨,袁某和好友甘某、代某、杨某相约在县城的某酒吧聚会。他们和往常一样,在酒吧里喝酒聊天,享受着难得的休闲时光。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这份轻松。在酒吧里,袁某等人与被害人陈某因言语上的小摩擦产生了冲突。起初,大家都以为只是小口角,不会引发大问题,但情绪在酒精的催化下逐渐失控。
冲突很快从酒吧内蔓延到了酒吧门口,双方从一开始的言语争执演变成了肢体上的抓扯。在混乱中,袁某等四人拿上了酒吧里的啤酒瓶等器械,与陈某一方形成对峙并发生互殴。其中甘某情绪最为激动,他持啤酒瓶击打了陈某头部,导致陈某受了轻微伤。事后,袁某等人驾车离开了现场。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前,袁某一直是本分守法的人,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本以为事情会就此过去,没想到公安机关很快介入调查。经过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袁某等四人被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袁某被认定为从犯,不过具有自首情节。面对指控,袁某的内心充满了绝望和恐惧。他想到自己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要在监狱里度过很长一段时间,生活仿佛一下子陷入了黑暗。他尝试着去回顾这场冲突,始终觉得自己并不是主动挑起事端的人,也没有直接持械伤人,但法律的威严让他感到无助。
就在袁某绝望之际,他从朋友那里听说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朋友告诉袁某,许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超过3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袁某像是抓住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赶忙找到了许律师。许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一语中的地指出了袁某案件中存在的可辩护点,这让袁某重新燃起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许律师为自己辩护。
许律师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开展辩护工作。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他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量刑情节等方面,仔细梳理了所有相关材料。他指出,袁某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袁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结合袁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许青山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尽量避免冲动行事,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一旦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要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谅解,这样在司法审判中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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