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主营工业盐供应的企业——XX公司。20XX年到2018年期间,XX公司与当地的一家工厂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为其供应工业盐。合作初期,双方合作还算顺利,XX公司依约供货,工厂也会按时支付部分货款。当时,XX公司觉得合作一直很稳定,没有过多担忧货款问题。
然而,到了2018年底,工厂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自2018年XX月X日起停止经营,货款也开始拖欠。XX公司多次派人催要,但工厂一直推诿。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2025年,XX公司发现工厂仍欠付货款XXX.12元。此时,XX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工厂却提出,货款发生时间是2015年至2018年XX月,而XX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5年X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这让XX公司陷入了困境,他们担心这笔货款可能就此打水漂,公司上下都十分焦虑。
就在XX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有人向他们推荐了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王世奇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XX公司了解到王律师曾代理过大型建筑公司财产纠纷案件,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二百九十余万,对他的专业能力十分认可,于是决定委托王律师处理此案。
王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催款记录等证据。作为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王律师有着丰富的商事案件处理经验。他发现,虽然从表面上看,案件似乎已过诉讼时效,但XX公司在2022年X月XX日和2024年X月XX日都有向工厂主张权利的行为。
2022年X月XX日,XX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工厂催要货款,并与工厂工作人员通话,明确提到欠款金额为XXX.12元,要求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工厂工作人员未对该债务提出异议,且回复等赔付款下来都不是问题,这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2024年X月XX日,XX公司再次向工厂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对账,对账函中载明了欠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X》相关条文,认为诉讼时效应当自2022年X月XX日起重新计算,且2024年X月XX日的行为再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XXX.12元、逾期付款利息37915.68元,共计XXX.8元。
通过这个案件,王世奇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留好相关的催款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要尽快采取法律措施,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在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往来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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