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先生经营着一家建材经营部,在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他的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为该公司承建的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工程供应建材。合作期间,双方一直按照约定进行供货和付款,龙先生以为一切都会顺利进行下去。在这期间,龙先生累计供货424,260元,重庆XX公司支付了305,272元,尚欠118,988元。
原本正常的合作,却在货款催收时出现了问题。龙先生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催收,但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无奈之下,龙先生将重庆XX公司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龙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龙先生感到十分困惑和绝望,他不明白自己多年来一直通过现场人员催收,为何就不构成有效催收。而且,如果拿不回这笔货款,自己的经营部可能会面临资金周转的困难。
就在龙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他通过朋友的推荐,了解到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还连续两年获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项。
龙先生见到肖康律师后,肖律师认真倾听了他的情况,并仔细查看了所有的案件材料。肖律师指出,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法院认为夏X、夏X某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对其催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但肖律师敏锐地发现了本案的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他的这一观点让龙先生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肖律师代理上诉。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围绕表见代理和交易习惯构建上诉理由。一方面,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重庆XX公司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足以证明龙先生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公司收货及催款;另一方面,2021年、2022年龙先生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公司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明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
二审庭审中,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的肖康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庭审经验。他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肖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重庆XX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重庆XX公司需向龙先生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
通过这个案件,肖康律师提醒大家,在商业交易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凭证和沟通记录,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催收货款等重要事项,尽量采用书面等明确的方式进行,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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