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阴市,有一位名叫李X的男子,他原本过着普通的生活。然而,20XX年X月至X月期间,他的行为改变了自己和他人的命运。李X明知被害人曹XX精神行为异常,仍先后三次将被害人带至其江阴市XX的暂住地,与其发生性关系。经专业鉴定,被害人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当晚,被害人男友发现异常后迅速报警。李X在现场坚决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被传唤至派出所后,他如实供述了当晚的犯罪事实,并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案发后,李X赔偿被害人及家属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即便如此,公诉机关还是以强奸罪对李X提起了公诉,并且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此时的李X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他们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这一局面。
在焦急万分的情况下,李X的家人四处打听专业的律师。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他们了解到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邹炳昂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在江阴地区有着良好的口碑和丰富的经验。李X的家人决定向邹律师寻求帮助。
邹炳昂律师接待了他们,在仔细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经过后,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他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如何在被告人现场否认的情况下,依法争取“坦白”的认定。作为江阴市律协涉外工作委员会委员,邹律师有着严谨的办案习惯。他仔细梳理了李X的到案经过,发现李X虽在现场否认,但在派出所首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于是,邹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不持异议,但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李X在公安机关审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二是李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三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是李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案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尽管法院基于犯罪次数和社会危害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采纳了坦白、赔偿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公正判决。
通过这个案例,邹炳昂律师提醒大家,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情况,以便律师能更好地为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同时,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调查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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