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某陶瓷有限公司成功追回15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这起案件中,争议焦点是三方签订的《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
2011年10月10日,陶瓷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陶瓷公司依约供货。截至2013年1月1日,建筑公司确认结欠货款。2013年4月2日,陶瓷公司、建筑公司及房地产公司达成《付款计划》,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分三期支付货款,但房地产公司仅支付70万元后便不再支付,陶瓷公司遂诉至法院。
刘培辰律师作为陶瓷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的深厚理论功底和多年的执业经验,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从合同解释原则来看,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虽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完毕”,却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这一细节的精准把握,源于刘培辰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在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的经验。
实际履行方式也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房地产公司付给建筑公司后转付”或“凭建筑公司委托书支付”,表明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刘培辰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关键细节,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了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付款计划》明确约定所有货款对应的发票由建筑公司提供给房地产公司,若债务已转移,应由陶瓷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建筑公司无理由自愿承担开票义务及相应税费。这一从侧面印证建筑公司仍是合同债务人的观点,充分体现了刘培辰律师在证据挖掘和法律论证方面的专业能力。
此外,房地产公司的身份为担保方或代为履行人。《付款计划》签章处,房地产公司列于“担保方(支付方)”位置,其真实意思是自愿为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履行协助或担保,而非取代建筑公司成为债务人。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25年2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袁X成功追回手表货款86.8万元及违约金,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024年3月至4月,袁X向商贸公司购买手表并支付货款,但商贸公司未能按约交付。2024年8月14日,袁X与商贸公司及股东李X签订《退款合同》,商贸公司仍未退款,袁X遂诉至法院。
刘培辰律师代理原告后,固定合同及付款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论证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主张李X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主张股东王X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刘培辰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为客户快速取得胜诉判决。
刘培辰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执业领域广泛。他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以严谨的作风处理每一个案件,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寻求最佳利益方案,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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