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某建筑器材公司与XX材公司存在长期钢笆网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主要通过微信沟通下单。第一笔交易顺利完成后,“工地张X”再次通过微信要求增供一批钢笆网,器材公司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后,XX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货款。与此同时,A品牌运营公司为推广产品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66.95万元服务费,约定保底销售额达195万元,然而实际销售额仅48,789.53元,XX公司仅退还5万元后便拖延剩余款项。
面对建筑器材公司的案件,邹鹏鹏律师有着深厚的底气。她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让她在面对这种缺乏纸质合同的复杂案件时,能够快速拆解法律关系。她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双方第二笔交易未签正式纸质盖章合同,XX材公司可能以“工地张X”非公司员工或其行为不代表公司意志来规避还款责任。邹律师细致梳理了涉及两笔交易的所有微信记录、付款流水、增值税发票以及收料单。早年间承办众多民商事案件的经验,让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通过对比两笔交易中下单人员的一致性、付款路径的同一性,成功构建了“行为推定合意”的完整证据闭环。
在处理直播带货合同纠纷时,邹律师同样展现出专业素养。她凭借8年专职法律执业经验,迅速梳理案件证据。直播带货涉及多场次、多链接,数据统计复杂,邹律师指导客户整理了详尽的《直播销售金额统计表》,并将其与微信催款记录相互印证。因为她长期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熟悉各类复杂法律问题,所以能精准地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关键信息。在被告XX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凭借严密的证据链条,确保了案件事实的完整呈现。
对于建筑器材公司的案子,邹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她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她能够精准地运用法律规则。她成功论证了原告作为守约方在交易中的“善意无过失”,使得被告试图通过“人员身份不明”来逃避债务的策略彻底失效。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工地张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XX材公司未支付余款显属违约,判令其支付欠付货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在直播带货案件中,邹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度解读,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建议客户将逾期违约金的标准明确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既符合法律法规对违约金上限的要求,又最大限度地填补了客户的利息损失。同时,她成功主张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全部律师费,让XX公司实现了“零成本”维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XX公司应承担退费责任,最终判令XX公司向XX公司退还服务费603,236.82元,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30,000元。
这两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邹鹏鹏律师在处理电子证据及商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她始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核心,凭借严谨负责的态度,为企业解决了实际问题,不愧是客户眼中“靠谱律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