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委托温兆阳律师代理出庭,主张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及107400元利息。被告SXX认可本金,但不认可利息,称2023年口头约定停息,且已还款30300元,还表示借款系个人使用,与另一被告LZX无关。
温兆阳毕业于宁夏大学,拥有学士学位,自2022年开始执业,年均办理案件180件,在民间借贷等民商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清晰梳理借贷事实。他指出,2019年5月27日SX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2000元,款项转入LZX账户。虽然被告称有口头停息约定,但并无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SXX应偿还本金并按法律保护利率支付利息。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LZX不承担责任。判决S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75419元,合计175419元,并按年利率15.4%计付2025年8月1日后的利息至付清之日。
除了民间借贷纠纷,温兆阳在处理企业侵权纠纷方面同样表现出色。2024年9月25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宁XX公司委托温兆阳等律师代理。原告称2023年3月与被告XX公司签订《土地托管合同》,种植的1260亩朝天椒成熟后,三被告恶意阻挠采收、扣押设备,导致辣椒全部变质,请求赔偿损失、利息及鉴定费。
三被告辩称系行使不安抗辩权与留置权,不构成侵权,且XXX、JJP系履职,主体不适格。温兆阳深入调查,精准主张侵权责任。他发现XXX、JJP系夫妻,为XX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凭借宁夏大学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成功论证夫妻公司人格混同。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阻挠采收致辣椒毁损构成侵权,应赔偿全部损失。XX公司为夫妻共同经营,实质为一人公司,XXX、JJP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宁XX公司赔付原告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被告XXX、JJP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兆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关键,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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