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落下,某陶瓷有限公司成功追回15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这背后离不开刘培辰律师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2011年10月10日,陶瓷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依约供货后,建筑公司结欠货款。2013年4月2日,三方达成《付款计划》,但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陶瓷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千余案件,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他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从合同约定来看,《付款计划》虽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完毕”,但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债务转移须有明确、无歧义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或默示。这体现了刘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这种能力与他的专业教育背景密不可分。
实际履行方式也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房地产公司付给建筑公司后转付”或“凭建筑公司委托书支付”,表明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此外,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付款计划》明确约定所有货款对应的发票由建筑公司提供给房地产公司,若债务已转移,应由陶瓷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建筑公司无理由自愿承担开票义务及相应税费。这从侧面印证了建筑公司仍是合同债务人。
刘律师还指出,房地产公司的身份为担保方或代为履行人。《付款计划》签章处,房地产公司列于“担保方(支付方)”位置,其真实意思是自愿为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履行协助或担保,而非取代建筑公司成为债务人。据此,本案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即房地产公司仅为协助付款方,当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建筑公司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律师不仅准确把握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界限,还避免了程序上的不利追加,成功阻止建筑公司申请追加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维护了债权人选择被告的诉讼权利,简化了诉讼关系,实现了全额追回货款及利息的目标。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25年2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手表货款86.8万元及违约金。2024年3月至4月,原告袁X向商贸公司购买手表并支付货款,但商贸公司未能交付。后签订《退款合同》,商贸公司仍未退款。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违约金是否过高、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股东个人收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刘律师代理原告后,固定合同及付款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论证违约金约定合理,虽在保证人责任认定上未完全达成“连带保证”请求,但成功使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客户增加了清偿保障。在主张股东王X承担连带责任时,虽法院未支持,但保留了在执行阶段追究股东责任的思路。
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刘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为客户快速取得胜诉判决。整个案件从2025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月13日即作出判决,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刘培辰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不同案件中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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