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陈军律师时,只关心自己是否会被重判。本案中,被告人XX受雇于他人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依相关法律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这些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有本质区别。这使得案件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存在疑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按假药论处”的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这也增加了辩护的难度。
陈军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细致阅卷核证,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即涉案药品虽被“按假药论处”,但与传统假药不同。同时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核心环节。接着,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围绕XX的犯罪情节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明显区别。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考虑部分犯罪系未遂,采纳了陈军律师从宽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结合江苏地区办案经验,在销售假药类案件辩护中,证据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律师要仔细核实证据,找出案件的关键争议点。比如本案中,律师通过细致阅卷,明确了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的本质区别。同时,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从宽情节。在量刑方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是否初犯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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