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转账,被告却坚称是投资款而非借款。接手此案的隋常有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保险拒赔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梁先生起诉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先生,要求偿还200万元借款。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是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共计200万元,其中两笔共10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备注为“借款”。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明确证明这200万是借款而非投资款的直接证据。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重点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并且有双方的签字盖章。
庭审中,被告公司同意与宁先生共同偿还借款,但宁先生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隋常有律师则依据《借款协议》进行回应,指出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核查合同等关键文件的证明力,通过明确的书面协议来确定款项性质,以此构建有力的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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