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先生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先生称是被违规辞退,而公司则表示他是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随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同样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接手此案的是刘伟律师,他在劳动工伤领域已有8年的执业经验,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出庭,他敏锐地抓住了仲裁时效这一关键要点。他梳理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原告直到2025年8月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法庭上,刘伟律师明确提出时效抗辩。他指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抗辩,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刘伟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5301201810043774。他始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坚定站在劳动者一方,在处理案件时,既能站在工伤工友的角度,精准捕捉核心诉求与案件痛点,提供共情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也能站在裁判者的视角,精准把握工伤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首先需要关注仲裁时效。很多人在发生纠纷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导致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此,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时效问题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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