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号码,从杨XX的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再以四川XX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主动到案,曾X主动投案自首,三人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所在的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接手了李XX的辩护工作。这位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6201910126795,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坤律师秉持“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认真查阅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他发现了案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在庭审中,李坤律师为李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XX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虽然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李坤律师仍然坚持认为李XX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余XX、李XX、曾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由于三人都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决定对他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一旦涉及类似的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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