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不了解,面临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法律风险。以山东省冠县发生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为例,当事人张某在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后,内心极度焦虑。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担任一审辩护人。
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接受委托后,杨律师立即开展全面的案件梳理工作。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同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针对本案案情,杨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在法庭审理中,杨律师提出多项针对性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首先,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次,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再者,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最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杨律师通过与张某沟通,获取其投案的相关记录,包括投案时间、地点、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内容等。同时,从公安机关调取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笔录,形成自首的证据链。对于认罪认罚的证据,律师收集了张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庭审中张某对指控无异议的记录。在庭审策略方面,杨律师在庭前准备了详细的辩护词,针对每个从轻情节进行充分论证。庭审过程中,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等焦点进行阐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合理回应。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另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当事人杨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案件细节。杨律师固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完整证据链,依法认定自首情节。通过到公安机关调取杨XX投案的时间、地点及供述内容等证据,形成自首证据链。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论证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属情绪失控所致,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在证据收集上,律师到相关部门查询杨XX的违法犯罪记录。全程引导当事人配合办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提出从宽量刑主张。律师还主导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在庭审中,杨律师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个维度,结合全案证据与情节,系统论证当事人完全符合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当事人缓刑,当事人无需羁押服刑,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还有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例,2025年某日凌晨,甲某、乙某、丙某与朋友在某酒馆饮酒期间,因搭讪纠纷与邻桌三名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三人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辩护难点。致二人轻伤二级,属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区间,量刑起点较高。共同犯罪中多人参与殴打,行为与后果关联紧密,区分责任难度较大。三人此前有行政处罚记录,易被认定人身危险性较高,缓刑适用存在阻力。
杨子兴律师(所在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累计办理刑事辩护案件800余件)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对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放弃无罪抗辩,集中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锁定自首,夯实法定从轻基础,三人均系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法定条件,律师当庭完整呈现自首证据链,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全力促成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律师指导家属与被害人反复沟通,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明确同意适用缓刑。论证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本案系酒后偶发琐事引发,无预谋、无持械,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中一人为初犯、偶犯,另两人此前仅为行政违法,本次犯罪主观恶性有限,再犯风险低。坚持认罪认罚,契合从宽制度,三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庭审中真诚悔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三人均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满足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综合考量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社区评估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综上所述,在刑事辩护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杨子兴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多起刑事案例中,通过精准的辩护思路、有效的证据收集和合理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提醒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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