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6200910770435。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在实际办案中,常见的法律误区是容易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混淆。比如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很多人看到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且价值巨大,就容易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的核心诉求是证明自己无罪,避免刑事追诉。案件难点在于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且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这一事实容易让人产生有罪判断。
李鉴春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然后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此案例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以及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的能力。
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中,2022年10月,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部分资金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万X的核心诉求是争取不予批捕和轻缓量刑。案件难点在于涉案资金流转复杂,且万X涉及共同犯罪。
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等案件)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与会见,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积极促成量刑情节,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辩护人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案例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批捕阶段主动出击,全程跟进与阶段衔接,量刑协商精准有效,以及数据化案情梳理的能力。
综上所述,李鉴春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独特的双向思维,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案件要点,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无论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还是在涉银行卡类犯罪案件中争取轻缓处理,都展现了他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的成功案例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刑事辩护领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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