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情况回顾
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中,原告王某某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与被告共同建盖的自建房,要求享有其中66.41%的份额并由被告折价补偿,还要求分割购买的家具的二分之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在第三人王某某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原、被告和第三人王某某夫妇均投入了资金,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原告购买的家具亦属家庭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未丧失共有基础,且原告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一审的庭审过程,在庭审中认真聆听双方陈述,对证据进行分析,为后续的二审做准备。程再萍律师自投身法律事业以来,执业6年,而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更是长达7年有余,在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审
二审中,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诉人提交证据A1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各,欲证明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故本案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还提交A2通话内容录音光盘一张以及通话内容打印件,欲证明2021年王某某在王某某威胁下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元作为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程再萍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A1证据,被上诉人对其“三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于A2证据,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书记员在一旁认真记录。法官仔细查看证据,聆听双方的质证意见,最后对A1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明方向不认可;证据A2与本案无关联,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评判
法院认为,本案王某某对王某某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王某某建房出资的性质,在法院审理的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已经作出认定。(2022)云29民终467号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公积金12万元、王某某母亲10万元借款、王某某、王某某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系用于王某某家庭建房,属于债权性质,而王某某以个人名义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已经准予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并判决王某某返还王某某建房支出的22万元款项(12万+10万),王某某、王某某于2021年1月8日共同向南XX公司的借款15万元剩余部分由王某某负责偿还,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向中国XX的借款15万元未归还部分,由王某某、王某某各负责归还一半。本案王某某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其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某某主张其为王某某家庭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故对王某某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程再萍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庭审中准确质证,有力地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程再萍律师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现担任大理市大理镇下鸡邑完小“法治副校长”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及各种事务法律专项顾问,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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