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与初步抗辩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顾某、陶某以“众泰理财”为门面,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681.3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记账本、书证借条、合作协议等,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顾某、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关键辩护意见提出
辩论环节,朱传奇律师作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朱传奇指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于从犯。本案犯意是王某提出的,所有非法吸收的钱款全部交给了王某。顾某只是受王某指使在亲戚朋友圈内借钱,且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利益关联,也不具有对危害后果的推动意愿和作用,不起决定性和主要作用。
同时,朱传奇提出顾某属于初犯和偶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在侦查机关和当庭供述一致,能够真诚认罪。此外,朱传奇还指出顾某本人也是受害者,其亲友被借钱款至今没有得到归还,且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朱传奇认为应扣除王某自己出面所借钱款合计110万元和出借人用先期出借钱款获得的利息再去出借的部分6.66万元。顾某和陶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共同支付被害人本金和利息274.998万元,实际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约二分之一。并且,朱传奇当庭出示了顾某的病历,证明顾某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病三级等疾病,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法庭评判与最终判决
法庭对各方意见进行评判。对于被害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及陶某不具有自首情节等意见,法庭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人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对于朱传奇提出的顾某属于从犯等辩护意见,法庭认为,顾某受聘在“众泰理财”店里工作,虽不是该店股东或组织、策划人员,不了解王某对外实际经营活动内幕和吸收的存款流向情况,但按王某的要求多次为被害人出具借条并将收取的存款全部交给王某,并在王某指使下积极参与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犯罪数额,法庭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相互印证的数额,排除了证据链条不完整的合理怀疑。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扣押财产发还被害人,陶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朱传奇律师执业于安徽淮潘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是淮南市“皖美乡村法治行”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潘集区司法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在这起案件中,朱传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辩护,为被告人顾某争取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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