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协议履行现争议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挖掘协议履行细节
于彩霞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相关协议。首先,她聚焦股权代持协议,尽管被告主张协议系倒签伪造,但律师注意到被告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接着,律师从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入手,发现这些行为能够形成对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性的印证。同时,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律师关注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这一关键细节。
围绕细节准备应对
第一步,律师整理了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以及相关的履行证据,包括资金往来记录等,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第二步,律师深入研究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准备了详细的法律依据,用于在法庭上主张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步,律师与原告充分沟通,明确合理的诉讼请求,仅主张股权变更登记,避免涉及公司内部自治事项。
庭审交锋细节制胜
在庭审中,律师首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实际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协议有效,有力反驳了被告“协议伪造”的抗辩。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其他股东未到庭的事实,主张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被告在律师的有力举证和辩论下,难以继续坚持其抗辩观点。
细节推动案件胜诉
法院最终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于彩霞律师凭借对协议履行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名义股东解除了代持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于彩霞律师执业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擅长法律科普、法律实务宣讲,专业输出能力强,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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