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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案件3种结果,于彩霞律师如何一一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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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0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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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于彩霞律师办理的3起案件各有难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索赔,律师精准抗辩降低房主责任;劳动合同纠纷案,双方不服仲裁起诉,律师调解获31万赔偿;股权转让纠纷案,隐名股东不配合变更,律师成功反驳抗辩,助名义股东解除代持风险。最终3案均圆满解决。
3起案件3种结果,于彩霞律师如何一一化解?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精准抗辩降责

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拆除作业时受伤,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损失,还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于彩霞律师作为C的代理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做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律师积极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从铲墙改成砸墙,且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庭审中,律师详细列举了现场的作业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以此证明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其次,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经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认定原告不构成伤残,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约17.8万元的损失。此外,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成功将C的责任比例控制在10%的低位,避免了后续二次手术费用的追索风险,有效维护了C的经济利益。

劳动合同纠纷:高效调解获赔

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于彩霞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对方沟通。律师深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合理的调解策略。在与对方的谈判中,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快速获得确定的经济赔偿,降低了诉讼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律师在仲裁裁决基础上,通过谈判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报酬权益。同时,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有效防止了对方就同一劳动关系再次向当事人主张权利,实现了法律上的终局性。而且,通过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双方各承担5元,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股权转让纠纷:助名义股东解风险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作为A的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同时,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此外,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于彩霞律师在这3起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她熟悉法院办案流程及裁判思路,注重从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善于沟通调解、兼顾诉讼与非诉解决方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于彩霞律师作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不仅自身业务能力精湛,还带领律所团队为各类企业与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她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荣获“杨浦区优秀律师”称号,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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