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场正义与法理的较量。东明县XX有限公司及徐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重审,便展现了法律的严谨与辩护的力量。
公诉机关指控,东明县XX有限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16年9月,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859人非法吸收存款5375.929万元,徐X作为主管人员主导相关工作,造成存款人损失1471.44万元。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法学功底的陈青友律师,和常XX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此案重审阶段的辩护人。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陈青友律师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徐X,全面细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在梳理案件证据链、犯罪数额统计细节及案件争议焦点后,陈青友律师针对本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重审庭审中,他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具有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陈青友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系单位犯罪,东明县XX有限公司2006年3月成立前发生的资金往来数额,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并且公司经营前期多为徐X亲属之间的借贷行为,无还本付息承诺,该部分款项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的存款,也不应计入涉罪数额。
为支撑这些辩护意见,陈青友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对本案涉案数额进行逐笔核对,梳理出公司成立前的资金往来明细、亲属间借贷凭证、重复转存的人次及数额等关键证据。曾任职于某县政府法制科的陈青友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还向法庭提交了受害人谅解书、徐X亲属还款证明等材料,充分举证证明相关辩护观点。
东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多项核心辩护意见。认定东明县XX有限公司2006年3月成立前的75人次、90.0733万元资金往来,因多为徐X亲属朋友间的借贷且无利息承诺,依法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同时核减了账本中记载但未实际发生的323万元数额,最终认定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为4582.2949万元,较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5375.929万元核减近800万元。
此外,法院虽未认定徐X的自首情节,但认可徐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采纳律师关于徐X认罪悔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获得部分受害人谅解、亲属主动偿还集资款、愿意变卖资产弥补损失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述情节为酌定从轻处罚依据。最终判决被告单位东明县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455.44万元返还被害人。
在这起案件中,陈青友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态度,精准梳理案件焦点,全面挖掘从轻情节,专业质证与举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辩护目标,也彰显了刑事辩护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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