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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僵局破局:原股东“逃债”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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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621人看过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遇阻,原股东“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疑似逃债。律师抽丝剥茧,让原股东担责,为债权人讨回公道。
民间借贷僵局破局:原股东“逃债”终担责

一份被反复翻阅、边角已微微卷起的股权转让协议,成为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破局的关键线索。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僵局。

面对这种复杂局面,需要的不止是法条,更是博弈的艺术,这正是律师何菲娅深耕多年的领域。何菲娅律师执业时间已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合伙人,在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方面都是多面手。

在接受委托后,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利用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通过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了关键问题。原来,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系列操作,就像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逃债”戏码。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并未放弃。她凭借在法律领域多年的积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展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灵活运用。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基于执业六年多来处理过上百起类似案件的经验,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有着卓越的能力。她不仅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更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她总能找到关键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她用自己的专业和诚信,捍卫了法律的正义,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她会继续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更多的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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