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B收到一审判决要求支付近九十万元租金、近二十七万元违约金等高额费用时,他才真切地感受到这场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带来的巨大压力,陷入了近乎绝望的境地。
原告A租赁中心与被告B签订发电机组租赁合同,被告B承租两台发电机组后,长期未支付租金、未返还设备。原告A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或赔偿二十四万元、支付租金近九十万元、违约金近二十七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这让被告B觉得自己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案件的难点也十分突出。本案存在众多争议点,一是合同租金标准是“两台每月八千元”还是“每台每月八千元”;二是设备是否已于2020年疫情期间丢失,租期应计算至何时;三是原告A是否存在扩大损失行为,租金应否大幅扣减;四是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予调整;五是律师费、保全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在被告B感到无助之时,他找到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王宏亮律师执业已有11年,执业证号为11404201510938628,服务地区为长治。他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协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以来,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刑事犯罪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王宏亮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承办一千余起案件的丰富经验,制定了清晰的上诉策略。他注意到合同中“每台”二字存在争议,主张这系原告事后单方添加,租金应为两台每月八千元,而被告B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王律师结合市场行情认定租金标准。曾经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疫情期间的情况对案件有重要影响,他指出设备已于疫情期间丢失,被告B不应为丢失后的租金承担责任。同时,他敏锐地发现原告A在明知被告违约后长期不起诉,放任租金累计近五年,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不应支持。并且,他认为违约金总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调低。另外,一审法院在原告未主张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予以支持,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二审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租金标准、设备丢失、损失扩大、违约金调整、程序违法五大焦点充分辩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大幅减少租金及违约金。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的核心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进行重大改判。认定一审租金计算周期过长、金额过高,结合疫情因素、设备使用性质、损失扩大情形,将租金从近九十万元大幅调整为三十万元;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再支持近二十七万元违约金;维持解除合同、设备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判项。
王宏亮律师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实现了租金减损超六十万元、违约金全部免除的重大胜诉效果,极大降低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