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霞律师身为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所负责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1500件,擅长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争议、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领域。在一场股权转让争议案的庭审中,展现了其精湛的业务能力。
开庭后第10分钟,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转让争议正式进入质证环节。被告B提出两点抗辩理由,一是主张股权实际是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倒签日期);二是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此时,法庭内气氛紧张,书记员快速地记录着双方的观点,法官则专注地倾听着。
开庭后第20分钟,于彩霞律师开始应对被告的抗辩。她从文件袋中取出一份详细的证据材料,这份材料包含了被告确认签名真实性的文件以及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的相关记录。她将这些证据逐一呈递给法官,法官接过证据,认真地翻阅查看。于彩霞律师还指出,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相关规则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对方律师开始紧张地翻阅从己的资料,试图寻找反驳的依据。
开庭后第35分钟,于彩霞律师进一步阐述观点。她清晰地分析了整个法律事务的逻辑关是,强调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由于为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有后续的履行行为。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她再次强调其他股东未到庭的事实应被认定为放弃权利。对方律师则提出一些模糊的观点进行反驳,但显得有些底气不足。法官在一旁仔细聆听,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开庭后第50分钟,法官对双方的观点进行总结和询问。法官询问于彩霞律师关于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范围,于彩霞律师明确表示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不会盲目请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从治事项(如修改章程)。法官对于彩霞律师的清晰思路表示认可,微微点头。对方律师此时也意识到从身抗辩的薄弱之处,表情略显无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是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裁定公司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请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从治范畴)。于彩霞律师成功为名义股东解除代持风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这场庭审中,于彩霞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分析,精准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为法律事务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信赖,也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