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陈颖律师指出实际施工人主体问题

陈颖律师指出实际施工人主体问题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6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更多>
导读:当案件庭审进入第20分钟,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陈颖律师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实际施工人并非劳务公司,而是吴XX。这一关键论证影响后续审理方向,为最终法院驳回央企诉求奠定基础。
陈颖律师指出实际施工人主体问题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法律事务庭审中,原告方央企陈述其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且吴XX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现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请求劳务公司及吴XX返还“超付工程款”。此时,原告方将相关合同等证据摆放在桌上,法官仔细查看着资料。

陈颖律师起身,从文件袋中取出一是列证据,包括吴XX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单据、资金垫付记录、人员组织安排表等。陈颖律师向法庭展示这些证据,围绕法律事务真实施工关是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吴XX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企业通过拆分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处理涉案工程,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法官停下手中的记录,认真倾听陈颖律师的阐述,并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原告方律师针对陈颖律师的观点进行回应。他们重新梳理合同条款,强调劳务公司在合同中的主体地位,试图证明劳务公司应承担返还工程款的责任。原告方律师将合同条款重点部分用荧光笔标记出来,向法官展示。陈颖律师则再次强调吴XX在施工中的实际主导作用,指出劳务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签约方,并非真实施工主体。法官在双方激烈的交锋中,不断对比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观点。

在张XX涉嫌诈骗犯罪法律事务庭审中,开庭后第12分钟,公诉机关陈述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指控其参与诈骗犯罪活动。公诉机关展示了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张XX参与了诈骗行为。

开庭后第18分钟,陈颖律师作为张XX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委托人、查阅卷宗,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辩护。陈颖律师拿出张XX的退赃证明、认罪书等材料,向法庭说明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官认真翻阅着陈颖律师提交的材料。

公诉机关对陈颖律师的辩护观点进行反驳,强调张XX参与了诈骗行为的部分环节,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陈颖律师则进一步强调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陷入沉思。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律事务庭审中,公安机关陈述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展示了习甲X与相关组织接触的聊天记录、活动照片等证据。

陈颖律师接受习甲X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委托人后,详细了解情况。陈颖律师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指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由于委托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法律事务情节来看,委托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法官认真聆听,不时点头。

开庭后第22分钟,公安机关对陈颖律师的观点进行回应,强调习甲X接触邪教组织的时间较长,参与了一些活动。陈颖律师则再次强调证据的不足和对习甲X行为的正确定性。法官在双方的辩论中,仔细权衡证据和观点。

在司X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律事务庭审中,开庭后第13分钟,公诉机关指控司X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展示了相关的土地使用文件、人员证言等证据。

开庭后第19分钟,陈颖律师接受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委托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是统分析。陈颖律师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委托人仅是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法官认真阅读陈颖律师的书面意见。

开庭后第26分钟,公诉机关对陈颖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强调司X某在相关事件中的参与程度和作用。陈颖律师则坚持从己的观点,与公诉机关进行激烈辩论。法官在双方的辩论中,认真分析双方的观点和证据,为最终的裁决做准备。

陈颖律师从2014年5月正式执业以来,多年来深耕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等法律服务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500件。作为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陈颖律师不仅具备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实务视角,也能够从争议解决和裁判思维的角度分析法律事务风险、把握争议焦点、设计处理路径。在这些法律事务中,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