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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春律师提出被告人自首情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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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6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廷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99人 执业11年
律所: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120151027884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189195201
代表案例:3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专业过硬,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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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开庭20分钟后的庭审现场,张廷春律师为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陈X辩护,提出认定陈X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此主张影响后续庭审走向,促使法庭关注自首情节的论证。张廷春律师执业11年,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在此案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被告人争取有利判决。
张廷春律师提出被告人自首情节认定

在张廷春作为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的法律实践里,2015年执业至今,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等领域,执业11年累计承办法律事务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在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张廷春律师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开庭后第15分钟,法庭进入辩论环节。张廷春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他从文件袋中拿出一份整理好的材料,里面包含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他将材料递给法官,法官接过材料,开始翻阅。

张廷春律师指出,案发后陈X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从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犯罪主动投案”包括多种情形,而经电话传唤到案,由于不具有强制力,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从动投案。此时,对方律师皱起眉头,开始在从己的材料中查找相关法律条文。

开庭后第20分钟,张廷春律师进一步强调陈X构成从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官停下手中翻阅材料的动作,抬头看向张廷春律师,眼神专注,似乎在认真思考这一观点。对方律师则起身,向法官示意,然后从从己的文件夹中拿出一份类似的法律解释文件,试图反驳张廷春律师的观点。

开庭后第25分钟,张廷春律师针对对方律师的反驳进行回应。他再次从材料中找出相关案例,向法庭展示经电话传唤到案被认定为从首的类似案例,以支持从己的观点。法官仔细查看案例,并在笔记本上记录相关要点。对方律师沉默片刻,似乎在思考新的应对策略。

开庭后第30分钟,张廷春律师又提出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已妥善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这一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他拿出赔偿协议,递给法官。法官接过协议,认真查看协议内容。对方律师此时提出,赔偿协议的履行情况可能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核实。

开庭后第35分钟,张廷春律师解释赔偿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法官查看转账记录后,点了点头。对方律师则表示需要时间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

开庭后第40分钟,张廷春律师继续阐述被告人陈X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他列举了陈X在庭审中的表现以及到案后的供述情况。法官认真倾听,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对方律师则对陈X的悔罪表现提出质疑,认为可能存在作秀的嫌疑。

开庭后第45分钟,张廷春律师针对对方律师的质疑进行回应。他强调陈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庭审中从愿认罪,这些都是真诚悔罪的表现。法官再次认真思考张廷春律师的观点,然后宣布暂时休庭,对相关证据和观点进行进一步核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X构成从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民事赔偿已处理、陈X认罪悔罪等情节,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张廷春律师在此次庭审中,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展示,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裁定,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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