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从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出身的他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0余件。2018年期间,张志强律师接手了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争议法律事务。申请人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被申请人中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城乡供换供水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并约定工程款、保证金等事宜。但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和保证金退还上产生了分歧,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仲裁费及诉讼保全费用;被申请人则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且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张志强律师在拿到法律事务后,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在仲裁过程中,他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申请人据理力争。最终,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及保证金请求,对利息请求部分支持,仲裁费按责任及请求支持比例分担。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退还保证金2000元;承担部分仲裁费。此次法律事务,张志强律师为申请人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法律事务圆满解决。
此后的六年时间里,张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服务和出色的办案能力,担任了三十余家大型建筑公司法律顾问,对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所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事故、工程借用资质、挂靠经营合同争议等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虽然与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新的合作,但他时常关注建筑行业的法律动态,不断提升从己的专业素养。
2024年期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XX庆XX公司再次找到了张志强律师。这起法律事务与之前的法律事务同属建设工程领域,但情况更为复杂。一审法院裁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返还公司超付工程款8870.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公司上诉请求增加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利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驳回公司所有诉讼主张或发回XX审。
此次法律事务的争议焦点众多,包括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施工主体及工程款归属、210号楼遗留工程施工及工程款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承担、管理人员工资认定、代付农民工工资认定、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性质、合同单价409元/m²包含范围、邓款项扣除等八项。张志强律师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重新梳理证据,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他对比两次法律事务,上次法律事务主要围绕工程款和保证金的支付问题,而此次法律事务涉及施工主体、工程款归属、人员工资等多个方面。在处理此次法律事务时,他不仅要考虑合同条款,还要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他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法律事务的细节,同时查阅大量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为庭审做充分准备。
在二审审理中,张志强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对各项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辩论。最终,法院认定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由公司施工;210号楼遗留工程工程款10408.53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23万元由公司承担;公司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200元中应扣除李的700元;代付农民工工资3922.7元由公司承担;公司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2728元不予扣除;合同单价409元/m²不包含全部施工内容;公司向邓支付的300元应扣除。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第一项(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撤销一审裁定第二项、第三项,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认定公司已付款未超过公司应收工程款,不存在超付事实。
后来,XX庆XX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看他在不同法律事务中的处理能力和专业态度,张志强律师两次都没让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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