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委托人找到章世铿律师时,情况看起来十分不妙。委托人被被反诉人告上法庭,被反诉人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15万元出资款,还要按挪用金额双倍赔偿30万元,并且承担律师费、本诉受理费及保全费。这一连串的诉求,就像一座大山压在委托人身上,让人感觉这场官司胜算渺茫。
章世铿律师来自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4405201610537634,服务地区主要是广东汕头,联系地址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11号粤海大厦B座2415/2101号。他拥有本科教育背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经过冷静分析,章世铿律师发现了案件中的几个致命点。第一,被反诉人声称委托人隐瞒未设立合伙企业,这在证据层面上对委托人不利,容易让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第二,被反诉人主张委托人挪用出资款,虽然委托人坚称出资款已用于超市运营,但要证明这一点需要大量的资金支出凭证和经营记录,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第三,被反诉人要求双倍赔偿和返还出资款,一旦诉求得到支持,委托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些难题,章世铿律师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丰富的胜诉案例库,制定了详细的破局思路。他立即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全面核查案涉《合伙协议》条款、合伙经营的各类沟通记录、资金支出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及装修材料、超市运营相关证据等核心材料。正是因为拥有专业的团队协作和对民商事纠纷领域的深入了解,他才能想到从这些关键证据入手。
在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主张逐一抗辩。他指出,案涉合伙项目未登记为合伙企业,是因为本诉原告自身涉诉原因要求不登记其股东身份,并非委托人隐瞒,且委托人及第三人均认可其实际合伙权益。同时,案涉两家关联公司实为合伙项目的实际运营主体,系因工商审批问题另行注册,委托人已将注册事宜告知本诉原告,且本诉原告全程参与了超市的经营管理,不存在被隐瞒的情形。此外,章世铿律师还反驳了本诉原告所述被殴打、委托人挪用出资款等说法,强调合伙出资款已全部用于超市开业筹备及运营,超市持续亏损,委托人还通过多种方式垫资维持经营,而本诉原告不仅拒绝补缴出资,还提供劣质供货影响经营。
对于反诉部分,章世铿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合伙经营的亏损凭证、资金支出明细等证据,主张案涉合伙项目已实际运营且产生巨额亏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应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其拒不承担的行为已违反协议约定。针对本诉原告主张委托人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问题,章世铿律师向法院举证证明案涉两家公司存在股东、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交叉的情形,实为一套人马运营,并非委托人经营与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存在挪用出资、违反竞业条款的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章世铿律师就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反驳本诉原告的虚假陈述,同时强化反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各方均明确表示无需委托评估机构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案涉《合伙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委托人及第三人时解除,本诉原告退出合伙;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本诉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委托人的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合伙体已实际建立且本诉原告全程参与经营,案涉公司系合伙项目的实质体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挪用出资款、违反竞业条款,本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核心依据不足;同时,因双方均未提供合伙财产结余、损失状况及债权债务的结算依据,也未申请清算,故本诉原告要求返还出资、委托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亏损的诉请均缺乏理据,双方可待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
章世铿律师的应诉抗辩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充分采纳,成功驳回了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承担无依据的赔偿及返还出资责任。委托人对章世铿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他在这场看似艰难的官司中,为自己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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