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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认购新证据下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的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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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芬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3年
律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3119363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874358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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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再审申请人某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且一审程序错误。戴芬芳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王X的代理人,精准指出再审申请已超六个月法定期限,有力质证新证据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护了原审判决。
股权认购新证据下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的时效抗辩

2023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某生物公司的代理人当庭出示股权认购合同,称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坐在被申请人席上的戴芬芳律师神色镇定,准备进行有力抗辩。

这起纠纷的原审原告王X与被告某生物公司,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某生物公司不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戴芬芳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擅长处理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案件。

接案后,戴芬芳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她发现原审法院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民事判决,而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同时,对于某生物公司提供的股权认购合同,戴芬芳律师结合一审中王X提供的聊天记录和打款凭证,指出双方已转成借款关系,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也不属于新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及原审程序是否违法。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法定期限,其提出属股权认购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另一起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中,戴芬芳律师在庭前详细梳理了上千页的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议记录,精准找出对方在股权交易中的违规操作点,在庭审中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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