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审判长询问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及合同履行情况时,被告盐城XX公司的代理人坚称原告浙江甲X公司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而坐在原告席的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汪家道律师,沉稳地整理着手中的资料,准备进行有力反驳。
这起案件中,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于2021年8月3日签订两份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项目相关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但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及资金困难,工程多次停工。原告已完成部分工程并结算,被告仅支付部分进度款,且未对原告的催款函作出回应。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应解除、工程款支付金额及利息计算、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问题。
汪家道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和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主要专注于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事务。接案后,汪家道律师首先详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了付款时间节点和比例。他梳理了工程联系单、结算单等资料,确定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对于材料调价补差费用,他依据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计算出准确的补偿金额。为证明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他以尚未完成工程量价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5%利润进行主张。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认为合同价款已考虑市场风险,无需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然而,汪家道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最终,法院认为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量,被告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材料调差款、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并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汪家道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更加注重对工程合同细节的审查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在后续的一起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他提前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施工资料和往来函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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