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睿韬律师收到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与被上诉人HX某、都X股权回购合同纠纷的相关材料时,心里不禁一紧。某基金主张HX某、都X存在多项违约情形,触发股权回购条件,要求二人连带回购价值3129万余元的股权,还要求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而案件的证据情况对被上诉人极为不利,这看起来是一场艰难的硬仗。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但赵睿韬律师连夜梳理后,发现了几个致命点。第一,某基金主张的专利/著作权置于目标公司体外违反竞业禁止未实质性履职等情形,如果成立,被上诉人几乎必输无疑。第二,某基金二审还提交了新的证据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这给案件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第三,某基金此前就同一事实多次起诉,虽然前诉被驳回,但这种行为也给本案带来了复杂的局面。
面对这样的困境,赵睿韬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详细的破局思路。赵睿韬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是在股权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因为拥有这样的经验,才能想到从多个层面来应对这起复杂的案件。
在事实层面,赵睿韬律师锁定生效判决既判力与被上诉人实际履职。他指出,某基金主张的多项理由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都X与目标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目标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报酬,且都X实际参与了公司的多项工作;HX某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反驳,指出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明确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依据《补充协议》,股权回购需满足特定情形且达到影响投资协议履行的程度。他强调被上诉人不符合回购前提,并且指出被上诉人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竞业禁止条款。
在程序层面,赵睿韬律师反驳重复起诉与恶意诉讼。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可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同时,他指出某基金多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违背了产业第一政策导向。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基金主张的多项情形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相关义务,回购条件未成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拿到判决书时,被上诉人对赵睿韬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认为正是赵睿韬律师的努力,才让他们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赵睿韬律师以法为基,以理为据,以信为本,用自己的专业和担当,成功守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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