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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二审:刑期从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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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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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9月30日,连XX无证驾驶致戴X重伤后逃逸,一审被认定交通肇事罪,判四年七个月。连XX不服上诉,冯从福律师提出连XX构成自首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自首意见,结合赔偿谅解情节,改判三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罪案二审:刑期从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案件中,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对于量刑有着重大影响。然而,实际审判中,自首情节却常常被漏判。今天要讲述的这起交通肇事罪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2017年9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连XX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中碰撞行人戴X,致其重伤。事故发生后,戴X丈夫抓住连XX,连XX挣脱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戴X伤情严重,连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天16时30分许,连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之后出海作业,期间公安机关无法联系上他。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通过其表姐联系上连XX,他从海上返回家中被传唤一审法院认定连XX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连XX不服刑事部分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时,冯从福律师作为上诉人连XX的辩护人介入了此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是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

二审中,冯从福律师提出了重要的辩护意见。首先,关于“肇事后逃逸”,他认为连XX虽在事故现场挣脱离开,但系因被害人丈夫抓住后恐慌所致,且其离开后主动通过表姐联系公安机关投案,不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过二审法院未采纳该观点。其次,对于自首情节,冯律师详细梳理了连XX两次主动到案的时间线,指出连XX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经电话通知再次主动从海上返回家中接受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冯律师还强调连XX具有自首、部分赔偿认罪悔罪等情节,且在二审期间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让二审法院更清晰地了解案件情况,冯从福律师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同时,他积极与被害人方沟通,促成连XX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戴X经济损失22.5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这里需要普及一下法律知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从福律师认为,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连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充分考虑其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将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三年六个月。虽然关于“逃逸”的定性未获推翻,但通过自首的认定和积极赔偿谅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减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实际效果。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司法审判中,准确适用法律、认定自首等情节是多么重要。同时,也体现了像冯从福律师这样专业律师的价值,他们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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