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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未竣工被擅自开走,律师助力追回近60万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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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2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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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6月,王X驾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豪车发生事故,送被告处维修并支付78万。被告未完工、未检验便让车辆被开走,王X主张返还费用。刘瑶律师介入,法院认定王X主体适格,被告违约,判决返还592,135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求。
车辆维修未竣工被擅自开走,律师助力追回近60万维修费

车辆维修市场鱼龙混杂,每年因维修问题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在众多车辆维修纠纷中,因维修方未按规定完成维修流程而引发的争议占比高达30%。今天要讲述的这起车辆维修纠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原告王X作为车辆驾驶人、事故全责方,在2023年6月12日驾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豪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王X将车辆送至被告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并自愿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过双方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王X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转账,截至2023年10月8日,共计支付维修费780,000元,被告确认该款项为预付款。然而,被告自认车辆仅完成部分维修项目,并未全部维修竣工,且未进行质量检验、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便允许他人将车辆开走。第三人否认委托他人取车,并称车辆实际未修复合格。王X主张约定使用原厂件维修,被告实际使用拆车件,认为构成欺诈;被告则辩称双方协商即为拆车件维修。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王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是在合同纠纷方面,她擅长梳理复杂合同关系、排查履约风险、破解违约争议。

刘瑶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她收集了王X支付维修费用的转账记录、与被告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王X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修理合同关系。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刘瑶律师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结合王X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的事实,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违约行为认定方面,刘瑶律师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指出被告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即放任车辆被开走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她详细分析了该规定中关于车辆交付的要求,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王X主张的欺诈问题,刘瑶律师也积极收集证据,但由于王X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使用原厂件,最终法院未支持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请求。

经过刘瑶律师的努力,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9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王X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与被告形成事实修理合同关系,王X主体适格。被告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即放任车辆被开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原告自愿放弃已完成维修项目费用187,865元,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应返还款项为592,13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原告负担2,794元,被告负担8,806元。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车辆修理合同中,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委托维修的一方,即便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也可成为适格诉讼主体。而且,维修方未完成维修、未出具竣工合格证明即交付车辆,属于根本违约,托修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维修款。若主张维修方使用非约定配件构成欺诈,需对“双方约定特定配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刘瑶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维修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维修项目、配件标准等内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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