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数以万计,其中涉及保险理赔的案件更是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在众多案件中,“驶离”与“逃逸”的界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而这也直接影响着受害者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今天要讲述的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就深刻体现了这一点。
2019年11月29日12时55分许,被告彭X驾驶货车在昆明市官渡区行驶时,车辆右后外轮与行人裴X相刮擦并碾压,致其受伤,随后彭X驾车驶离现场。裴X受伤后被送医治疗47天,最终因伤重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彭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X所驾车辆在XX公司XX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在保险期间内,但双方就后期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中存在几个关键问题,一是“驶离”与“逃逸”的问题,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对此能否免赔;二是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三是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是否有依据。
此时,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达数年。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工亡)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同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满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对于“驶离”与“逃逸”的问题,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满律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事故发生地的现场环境因素,以及事发后彭X将车停至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地方,认为彭X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同时,他还发现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彭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满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的证明,由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效力极高。而对于保险公司关于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满律师依据《人损司法解释》指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观点。
2020年9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735.24元,共计124万余元。
交通肇事逃逸有严格的认定标准,需满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等条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处理赔偿问题时,赔偿义务人对相关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满林强律师表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彰显了满林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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