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工伤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建筑行业工伤案件占比较大。在辽宁省大连市,就发生了一起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滞后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案。
原告吴X是一名建筑木工,2024年8月下旬到被告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从事木工工作,9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案涉工程虽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但2024年9月8日15时许,吴X在施工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致眼部受伤,而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其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人社局认定吴X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然而,双方在工资标准上存在争议。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合计为13天工资,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且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吴X感到无助时,他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
刘瑶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她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了在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情况下,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刘瑶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吴X的工作记录、转账记录等,试图证明吴X的实际工资水平。同时,她也考虑到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的情况,积极与法院沟通,提出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来确定工伤待遇计发基数的合理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据理力争,清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她指出,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完成员工的实名制登记,以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参保登记滞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工资标准,她强调应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计发基数。
经过刘瑶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部分观点。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273元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依医嘱支持93天,按9243元/月折算,护理费按150元/天支持4500元,医疗费凭票据支持8461.67元,而工伤保险待遇中无营养费项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自动覆盖所有工人,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仍要兜底赔偿。当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存在现金或他人代发时,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这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再次体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