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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精准辩护,为当事人赢取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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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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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过三起真实案件,展现律师王铖在刑事辩护中从追诉时效、证据审查、情节认定等多方面精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的过程。
多维度精准辩护,为当事人赢取不起诉结果

毕X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执行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及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普通人面对此案,容易陷入两个认知误区。一是忽视追诉时效的问题,仅关注毕X曾经有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而没有考虑到时间的推移可能导致该行为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二是不了解不同时期司法解释的差异,简单认为毕X的行为必然构成犯罪,没有意识到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王铖律师第一时间看到的核心矛盾在于,要准确判断毕X的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以及是否符合当时司法解释中构成犯罪的条件。从追诉时效来看,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而在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上,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按照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储存,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

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他深入研究案件,仔细查阅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以此确定毕X离开铁矿的时间,进而判断追诉时效情况。同时,认真研读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毕X行为的法律性质。他依据这些事实和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毕X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孙X、毛X、崔X、田XX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公安机关认定他们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占用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

普通人在面对此案时,往往容易轻信公安机关的认定,认为只要有威胁、恐吓和财物转移的行为就必然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忽略了证据的充分性和犯罪事实的清晰性。

王铖律师看到的核心矛盾是证据是否足以支撑犯罪指控。他意识到,虽然公安机关有相关的认定,但可能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王铖律师作为四人的辩护人,仔细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发现存在诸多疑点。他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促使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补查重报后,王铖律师继续深入分析证据,坚持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经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宋XX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

普通人可能会认为,只要有诈骗行为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必然会被起诉定罪,而忽略了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王铖律师关注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这些关键因素。他认为这些情节可以成为争取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王铖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某某某的这些从轻情节,强调其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同时,他协助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促成双方达成谅解。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某某某虽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律师始终以理性思维拆解案件、坚持按事实与法律推进,长期专注细节研判,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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