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于2008年5月离开铁矿,此后未参与违法活动,至2023年已过15年。”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原文,律师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表述令人疑惑,为何要强调时间跨度,这与案件有何关联?带着疑问,我们回溯这起案件。这类案件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十分常见,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核心人身与财产权益,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有着极高的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要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边界,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司法裁判尺度,制定最贴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维权方案。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拘。当事人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几乎没有,无法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这为庭审带来了不利局面。
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针对笔录中的时间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首先调取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离开铁矿的时间,以此证明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同时,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庭审阶段,律师围绕该关键笔录展开质证,详细阐述毕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以及按当时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提出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代理意见。这类案件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十分常见,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核心人身与财产权益,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有着极高的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要精准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边界,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司法裁判尺度,制定最贴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维权方案。
最终,法院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要注意关注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以及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适用。作为代理律师,通过此案深刻认识到,在阅卷时要更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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