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案件中,证据问题常常成为当事人维权的阻碍。比如在保险理赔案件里,保险公司可能会利用合同条款和病历编码等作为拒赔理由,导致言词证据矛盾、书证认定模糊;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资金流向复杂,书证缺失情况较为常见,难以清晰界定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在处理这些复杂证据问题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方法。
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投保后被诊断患有“主动脉窦动脉瘤”,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接手此案后,面对保险公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ICD10疾病分类编码以及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抗辩,他敏锐地指出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从根本上瓦解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基础。同时,他积极调取有利证据,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成功扭转了举证劣势。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90000元。
另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恒x公司股东李XX在将新增注册资本转入公司并验资后,次日公司以“偿还李XX欠款”名义将资金转出。周杨辉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恒x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将李XX的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李XX的抗辩,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还合理调整诉求,充分展现了积极履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态度。最终,法院认定李XX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向恒x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264万元及利息,有力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证据审查上善于挖掘边缘证据,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赢得了有利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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