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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擅于证据审查与策略制定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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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3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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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在证据审查上独具方法。通过对边缘证据的梳理,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不予批捕等良好法律效果。
有位擅于证据审查与策略制定的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然而许多案件存在证据困境,如言词证据矛盾、关键书证缺失等,这给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极大挑战。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证据审查方法,在多起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扭转乾坤。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并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法律意见书中,重点论证这些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进,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被检法两院采纳,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独特的辩护策略,在这两起案件中成功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法律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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