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叫李鉴春,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样的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占比约50%。他的专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首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在对权利稳定性分析方面,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在侵权比对上,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为了进一步影响法官心证,李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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