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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从合同诈骗指控到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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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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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执业十六年,承办案件逾千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捕捉案件辩点。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量刑从轻、不起诉等效果,在周口刑事辩护领域颇具声誉。
区分从合同诈骗指控到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之道

知识产权侵权及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起着关键作用。李鉴春律师,这位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的资深法律人,自200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却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首先进行了权利稳定性分析。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为后续的侵权比对和辩护奠定基础。

在侵权比对方面,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撤离时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在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检索上,李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再如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李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及时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他通过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重点论证这些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的评估意见,在周口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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