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的一场法庭审判中,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站在了被告席上。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以260元的价格出售30片并获利。经检测,减肥药片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但面临的法律后果仍不容乐观。此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执业证号122xxxxxxxx573192,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李宏瑞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尤其擅长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接受委托后,他聚焦“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目标,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性质严重,法律量刑较为严格。其次,虽然被告人有一些从轻情节,但需要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辩护策略来让法官充分考量。再者,缓刑的适用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说服法官认可被告人符合条件并非易事。
针对这些难点,李宏瑞律师制定了多维度的辩护策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注重挖掘被告人的从宽情节是关键,如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等行为,能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量刑有积极影响。此外,合理论证缓刑适用的可行性,有助于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像李宏瑞律师这样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制定有效辩护策略的做法,为刑事辩护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李宏瑞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其执业证号122xxxxxxxx573192见证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努力与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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