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倩律师是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重光律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同时担任经开区农工党工委委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职务。她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任职于世界500强央企华电集团,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每年办理案件超100起(含非诉),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企业合规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9年1月22日,被告李XX欲承接位于上××松江区的爱恋养生足浴会所,向原告张X借款。原告代李XX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日,又因李XX租赁位于上××××街道花园汀小区的房屋,原告代其支付了房租27500元。之后,李XX向张X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张X77500元。然而,李XX仅偿还了20000元,余款一直未偿还。
在长期催要无果后,张X委托严倩律师提起诉讼。严倩律师梳理了案件情况,明确了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判令李XX偿还张X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
严倩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催要记录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代被告支付费用以及被告借款的事实。
2020年10月28日,案件开庭审理。但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庭审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法官会更为审慎,需要原告方做充分准备,全面回答法官的庭审问题。严倩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法官的问题进行了准确而全面的回答。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代李XX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李XX向张X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X可随时要求李XX还款,李XX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其已偿还的款项应予扣减。对于张X要求李XX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X要求李XX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X可要求李XX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
最终,法院判决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X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标的额相对较小,但严倩律师在诉讼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不仅帮助原告节省了时间,还规避了大量的诉讼风险,在被告未出庭的不利情况下,成功为原告获得了胜诉,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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