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摆在面前,这是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赵治国律师开始了这起债权转让案件的办理。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出租器材后,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106,471.5元。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0,471.5元未付。
接案第1天,赵治国律师首先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他核实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因债务人失联,他决定通过起诉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完成债权转让通知。
准备阶段,赵治国依据某合同及某器材启用单某器材停用单精确计算欠款金额。他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为103,675元,扣除已付的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同时,他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
庭审阶段,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协助法庭完成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赵治国尊重法院裁量权,未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经历对赵治国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之后遇到债权转让案件,他都会优先考虑通过诉讼方式完成通知义务,同时注重对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审查。他也更加重视书面签收单据的作用,会提示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务必留存此类证据。结案后,赵治国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细节决定成败,每一个案件都要严谨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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