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涿州市,曾发生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x日,被告人A甲指使A乙、AX、B等人用渣土封堵某厂大门,阻碍厂房重建,AX被指控参与堵门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AX辩称自己并未参与堵门,与被害人也不认识,指控事实不存在。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在这类刑事案件里存在不少高频踩坑行为。其一,不重视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很多人在事发时没有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导致后续维权时缺乏有力证据。就像本案中,如果AX能在当时保留一些证明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或许就能更有力地反驳指控。其二,对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缺乏了解。追诉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很多人并不清楚。本案中,若不是杨垒律师提出追诉时效抗辩,被告人可能就错过了这一重要的辩护点。
杨垒律师是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一线诉讼办案经验。他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刑事辩护、建工领域、商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等方面尤为擅长,成功办理案件近千件。他在办案过程中,以严谨务实、诚信尽责著称,能精准把控案件风险,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维权方案。
杨垒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工作。在审查证据方面,他逐项分析公诉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发现认定AX参与堵门的直接证据仅有张X前后不一的供述,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同时,他依据《刑法》第87条,提出本案已过五年追诉时效,公诉机关未能提供时效中断的证据,依法应终止审理。此外,杨律师还指出,如果指控属实,该行为更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且同样已过追诉时效。
在庭审中,杨律师详细阐述了证据不足、追诉时效已过、罪名不当等辩护观点,并提交书面辩护词。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无罪意见,但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的空间。考虑到AX身体状况欠佳,杨律师及时申请取保候审,让其在审判阶段保持了人身自由。
最终,法院认定AX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身体状况欠佳,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杨垒律师秉持“诚信为本、专业履职、精益求精、不负托付”的执业理念,在办案时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必要时精准诉讼保障权益。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未能实现无罪辩护,但通过精细的证据分析、程序抗辩和量刑情节的争取,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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