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日,一起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被告徐X驾驶车辆超车时,导致原告朱某受伤。随后经鉴定,朱某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成了植物人。该车辆登记车主是沭阳某运输公司,并且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超赔险。然而,车辆行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份,事故却发生在2020年4月2日。这一情况使得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成了争议焦点。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在这类事件中存在不少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人认为车辆年审过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一定不会赔偿,从而放弃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实际上,像本案中,2020年3月份处于疫情时期,各地有年审临时延期措施,这就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判定。其二,一些车主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等,导致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这些行为都可能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本案中,周芙蓉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周芙蓉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她是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服务地区为宿迁沭阳县。她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十余年一线法律实务经验,是兼具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与专职执业律师资质的复合型专业法律人才。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婚姻、债权债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处理此案时,周芙蓉律师首先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她搜集了大量因疫情导致年审临时延期的案例提交给法官,证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年审过期,但符合临时延期政策。同时,她还向法院说明涉案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因为2020年4月份车辆去年审时,公安机关连续注明了检验有效期,包括标注至2021年3月。在调解阶段,周芙蓉律师凭借情理法相融的调解技巧,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但因各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随后进入诉讼阶段,周芙蓉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答辩,强调了车辆年审过期的特殊背景以及车辆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最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民初2211号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徐X在医院垫付的4500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徐X。
周芙蓉律师秉持“诚信执业,仗义执言,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她优先考虑调解,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当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她会精准诉讼,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件中,周芙蓉律师用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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