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沧州的【原告A】陷入了一场运输保险纠纷的困境。【原告A】是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在【被告A】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险,保险金额达几万余元。
2024年,车辆在行驶时因刹车致使货物滚落,造成车辆、后斗、货物及路面损坏,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A】申请理赔,却遭到【被告A】以刹车致使货物滚落不属于保险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系间接费用,不予承担”为由拒绝。
尹杰律师来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执业于河北沧州地区,他接受了【原告A】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尹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尤其是合同案件方面,展现出优秀的综合能力。
接受委托后,尹杰律师深度分析案件事实,精准定位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保险责任的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他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重点围绕【被告A】未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展开抗辩。
在收集证据方面,尹杰律师指导【原告A】收集、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鉴定报告、相关发票等全套证据,对证据进行分类、核实、完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损失的合理性及【被告A】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A】辩称其公司保险条款中约定刹车导致货物滚落不属于保险责任,且相关免责条款已明确约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A】履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尹杰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全面参与庭审质证、辩论。他凭借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针对【被告A】的拒赔理由逐一质证、反驳,重点强调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精准运用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有力驳斥【被告A】的不合理抗辩。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A】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A】已履行投保义务。法院认定,【被告A】主张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该条款未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且【被告A】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该条款进行明示,故对【被告A】的拒赔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A】提交的鉴定报告结论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A】向【原告A】支付理赔款几万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A】承担大部分。尹杰律师成功打破保险公司拒赔壁垒,为【原告A】追回全部合理理赔款。尹杰律师获得2024年度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先进工作者的荣誉,他始终秉持专业为本、客户至上”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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