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行业多年,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处理案件时,张律师注重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解决,力求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下面通过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展示张律师的办案原则是如何落地并取得良好结果的。
2023年2月,管X入职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计件形式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4月17日,管X在工作中操作机器时受伤,先后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1天。
2024年4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满。因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X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8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7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59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6,056.4元,合计239,630.4元。
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多项不合理主张,如管X系“自残”,不应赔偿;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管X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不含“未经批准的加班工资”);伤残等级过高(应为十级)等。管X遂委托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代理诉讼。
在事前防范方面,张健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收集了管X的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调取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事中把控阶段,针对加工厂提出的各项争议焦点,张健律师精准适用法律进行反驳。对于“工资标准”争议,他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他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在庭审过程中,张律师清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让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合法有效,管X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关系成立,加工厂系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管X受其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工资标准合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管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经折算为6272.7元(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伤残等级合法,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九级伤残结论,加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该结论有效。一审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
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加工厂未对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合法异议,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管X工资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加工厂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事后解决方面,张健律师全程代理管X参与诉讼,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始终为管X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最终,管X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39,630.4元,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张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022020102142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公司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等。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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