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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辩护,助被告摆脱巨额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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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9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情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31166166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028990007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情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历,具备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复合专业背景,同时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专业资质认证,专业理论功底扎实,跨学科知识体系完善。张律师长期深耕宁波本地法律实务,熟悉当地法院裁判口径与司法实践规则,专注服务各类民营企业、国企、金融机构及个人客户。执业领域覆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货款及债权清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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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三被告,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二委托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张情静律师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二与借款人已离婚且长期分居、经济独立,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求,避免其巨额经济损失。
律师精准辩护,助被告摆脱巨额民间借贷纠纷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张情静律师始终坚持专业严谨、诚信尽责的办案原则,以法律专业为根基,以客户实际需求为导向,兼顾法理与实务,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可落地的法律服务方案。下面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看看张律师是如何将这一原则落地并取得良好结果的。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系某种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方XX)曾系夫妻关系,被告三系二人之子。原告主张被告一因购房、装修及家庭投资等需要,陆续向其借款巨额资金,后经结算出具借条,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一承认借款事实,但对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持有异议,并辩称该债务个人债务。被告二(方XX)辩称借款发生时其与被告一已分居且关系不睦,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借条签署时双方已离婚,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三(方XX)辩称其仅为出借银行账户给母亲使用,并未参与借款,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二名下的房产。

在审理阶段,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证据,主张债权金额,并认为借款用于被告一家庭购房及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一(借款人)对借款总额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计算的本金虚高,且已偿还部分款项应抵扣本金;同时主张该债务与前夫及儿子无关。

此时,张情静律师受被告二委托,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张律师指出,被告二与被告一长期分居,经济独立,且在借条签署时双方婚姻关系已终结(经法院调解离婚),故不存在“共债共签”情形,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三(方XX)则主张其仅为账户出借人,与借贷合意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借款本金数额、利息约定、还款记录以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张律师在事前就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调查了解被告二与被告一的婚姻状况、经济情况等,为后续的辩护做好了充分准备。在事中,她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从程序和实质两方面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从程序上,强调离婚时间点;从实质上,证明借款用途、家庭生活需求、借款合意等方面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通过举证双方在借条签署时婚姻关系已终结,且长期分居、经济独立,成功将被告二从复杂的家庭债务纠纷中剥离出来。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同时,法院采纳了张律师关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辩护意见,判决明确指出:借条上没有被告二(方XX)和被告三(方XX)的签名,缺乏共同借贷的合意,原告要求该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一(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二(方XX)及被告三(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情静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商事纠纷、企业合规、债权执行、婚姻家事财产认定等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她在处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充分展现了专业严谨、诚信尽责的执业态度,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切割和逻辑严密的抗辩策略,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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